服務措施
服務對象
符合於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或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用途
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急需資金從事復舊,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工業區服務中心、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
貸款額度
由承貸金融機構就申貸企業個別狀況核貸。
期限
一、資本性支出貸款:
(一)廠房、營業場所(均得含土地):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寬限期最長3年。
(二)機器、設備: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年,寬限期最長2年。
二、週轉性支出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寬限期最長2年。
三、前二款承貸金融機構得視企業實際需求給予展延。
利率
本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
償還辦法
本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應自寬限期屆滿之日起按季或按月平均攤還。
聯絡窗口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0800-056-476
服務措施
服務對象
從事機器設備等產品輸出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備)赴海外投資設廠及承包海外營建工程之我國廠商,惟需符合下列中小企業定義之一者:
一、合於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二、合於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用途
一、出口貸款
(一)中長期出口貸款:
我國產製、組裝或以「台灣接單,海外出口」之下列產品:整廠、整線及單體機器設備;精密金屬製品;交通運輸設備;電腦週邊設備、電腦軟體、半導體產品;通信電子產品;精密儀器、設備;高級電子產品;辦公用事務性設備;醫療器材設備;環保器材設備;電機設備、電線電纜設備;其他經承貸金融機構認可之資本財、工業產品、相關零組件及技術服務。
(二)短期出口貸款:
我國產製或組裝之貨品或勞務;或以「台灣接單,海外出口」(含「台灣接單,大陸或大陸以外地區出口」)之貨品。
(三)一般出口貸款:
我國產製、組裝或以「台灣接單,海外出口」之下列產品:機械設備及其零配件;五金及精密金屬製品;交通運輸設備及其零配件;辦公用事務性設備及其零組件;醫療器材設備及其零組件;環保器材設備及其零組件;電機設備、電線電纜及其零組件;其他經承貸金融機構認可之資本財、工業產品及其零組件。
二、海外投資貸款
(一)以外匯現金匯出作為股本投資者。
(二)以國內購進或自行生產之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輸出作為股本投資者。
(三)以外匯現金匯出從事購併者。
(四)以借貸方式對外投資者。
三、海外營建工程貸款
我國廠商赴海外從事工業區開發、承包土木、建築及其他工程之貸款。
(一)向國外購置施工設備與機具貸款。
(二)施工期間貸款。
(三)遞延付款貸款。
前項遞延付款貸款,應以對我國經濟有貢獻或能帶動國內相關工業發展者為限。
貸款額度
一、出口貸款
(一)中長期出口貸款:以不超過輸出產品總價之85%為限。
(二)短期出口貸款:最高不得逾本票或承兌匯票扣除利息及必要費用後之金額。
(三)一般出口貸款:最高不得逾本票或承兌匯票、SWIFT承兌或承諾通知金額扣除利息及必要費用後之金額。
二、海外投資貸款
以主管機關核准(備)對外投資金額之80%為限。
三、海外營建工程貸款
(一)向國外購置施工設備與機具貸款:貸款金額以不超過申請人所簽訂工程合約金額30%為限。
(二)施工期間貸款:貸款金額以不超過申請人所簽訂工程合約金額40%或國內供應之技術、勞務、施工機具、設備及器材價額之80%為限。
(三)遞延付款貸款:貸款金額以不超過申請人所簽訂工程合約金額60%或國內供應技術、勞務、施工機具、設備及器材價額之80%為限。
以上出口貸款、海外投資貸款及海外營建工程貸款等單一貸款項目,每一申請人累計最高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8,000萬元,得分次申請。
期限
一、出口貸款
(一)中長期出口貸款:整廠、整線及單體機器設備或其他資本財,自裝船日起,以不超過10年為限,其餘產品除搭配前述整廠、整線及單體機器設備或其他資本財出口之零組件或附屬設備等可比照提供相同貸款期限外,最長不得超過3年為限。
(二)短期出口貸款:以信用狀有效日或買賣雙方約定之付款日為準,期限不超過360天。
(三)一般出口貸款:貸款期限須在1年以上2年以內,且即期付款信用狀輸出,以信用狀有效日為準;遠期付款信用狀或擔保信用狀輸出,以信用狀項下所規定之付款日為準;以輸出合約或訂單輸出,以買賣雙方約定之付款日為準。
二、海外投資貸款
貸款期限視投資資本回收期決定,並不超過10年為限。
三、海外營建工程貸款
向國外購置施工設備與機具貸款以不超過3年為限;施工期間貸款以不超過5年為限;遞延付款貸款以不超過15年為限。
以上各項貸款期限得視廠商實際需要給予適當寬限期。
利率
一、新臺幣貸款利率依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TAIBOR)6個月期利率酌予加碼計息。
二、美元及其他外幣貸款利率按OECD公告之商業參考利率(CIRRs)或6個月期LIBOR利率酌予加碼計息。
償還辦法
一、出口貸款
(一)中長期出口貸款:利息部分為每半年收息乙次,本金部分為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半年為1期平均攤還。
(二)短期出口貸款:以外銷所得結匯款償還。
(三)一般出口貸款:以外銷所得償還。
二、海外投資貸款:利息部分為每3個月收息乙次,本金部分為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半年為1期平均攤還。
三、海外營建工程貸款:利息部分為每3個月收息乙次,本金部分為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半年為1期平均攤還。
聯絡窗口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0800-056-476
服務措施
服務對象
一、在海外有進行智慧財產權訴訟之需求。本要點所稱海外係指國外、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
二、淨值達其實收資本額1/2以上。
三、企業、企業負責人、或其配偶、由企業負責人或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且非銀行拒絕往來戶,其銀行貸款繳息還本正常。
用途
申請貸款之用途應以其有進行海外智慧財產權訴訟或其他具有相當於判決效力相關程序費用為限,並不得變更貸款用途。貸款用途,包括委託專業單位進行證據調查及蒐證費用、專利侵權分析及鑑定報告費用、專家證人費用、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及擔保金等。
貸款額度
一、依申貸企業進行海外智慧財產權訴訟所產生訴訟相關費用之8成計算,最高以新臺幣5,000萬元為限。
二、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審核通過者,提供信用保證,其信用保證授信額度係單獨計算,不受信保基金對同一企業保證融資總額度之限制。
期限
貸款期限(含寬限期在內)最長為7年。貸款期限屆滿,申貸企業如有展延需求時,得由承貸銀行視其實際情形延長。
利率
貸款利率,由申貸企業與承貸銀行協商之。
償還辦法
聯絡窗口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0800-056-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