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兩家以上合資經營的企業,取得或開立進銷貨憑證可以「2擇1」。依財政部規範,合資企業可自行按出資比例分攤;或推派主辦營業人,負起開立或取得進銷項憑證的責任,但一經選定即不得再改變。
為使合資型態的營業人,就進銷項憑證的取得及開立方式有一致的規範,財政部訂定處理原則。
根據規定,營業人可自以下兩種方式擇一採行:
一、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則分別按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規定,「分攤比例」是指合資營業人的出資比例,且其進項與銷項分攤之比例應一致。
二、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報經其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按以下方式辦理:
1.屬於共同購進的貨物或勞務,得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的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的憑證。
2.共同銷售的貨物或勞務,由主辦營業人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在發票備註欄載明「經○○國稅局○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備係合資經營○(合資經營標的名稱)及分攤比例」等文字。
全文網址: 合資企業開進銷憑證 二選一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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