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登記最後期限將至,經部呼籲業者務必把握最後期限

發布日期:2012-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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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依據經濟部「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已經通過第1階段補辦登記的業者,經濟部提醒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最遲於102年2月28日前,應提出第2階段審查申請,否則將無法辦理。

為協助未登記工廠邁向合法經營,經濟部依法於本(101)年6月2日前全國受理補辦登記合計5,546家,通過第1階段(書面審查)核准3,639家;通過第2階段取得臨時工廠登記458家,可於輔導期間(106年6月2日前)內免受土地及建築法相關處罰,並接受政府專案輔導。

茲因第2階段補登須投注改善設施成本,部分業者猶豫不決,遲遲不提出申請。經濟部於本年8月29日修正「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8條,規定業者於收到核准第1階段案件通知6個月內或該辦法修正後6個月內(即102年2月28日前)應提出第2階段審查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地方政府將不予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呼籲業者儘速提出,面對改善,以免之前通過第1階段的努力付諸流水。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示,將對於完成補辦登記未登記工廠業者,續行土地變更、轉型或遷廠等輔導合法化措施,以協助產業永續合法經營。該部已成立「未登記工廠輔導服務團」,於輔導期間將持續提供業者後續補辦登記第2階段案件申請診斷與專業技術支援服務,並協助廠商後續輔導合法化作業諮詢服務,歡迎業者有任何疑難問題,電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未登記工廠輔導服務團」(0800-288-019、049-2324959)均有專人服務,歡迎多加利用。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發言人:陳家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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