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定,因銷售貨物及勞務產生的賠償款或違約金,也要開發票報繳營業稅

發布日期:201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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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19日電】財政部規定,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的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在內。因此,財政部說,營業人取得的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需以這筆違約或賠償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

財政部規定,賠償收入如果是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即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的賠償款、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即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舉例,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的違約金,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再例如,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承運菸酒公司的菸、酒、容器與其他成品及物料,因運送途中不慎破損,菸酒公司取得的賠償款,非屬銷售額範圍,應免徵營業稅,並免由菸酒公司開立統一發票。

資訊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