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帳款無法收回 取證明可列呆帳

發布日期:201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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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新北市中和區吳小姐問:公司銷貨帳款經催收仍無法收回,可否列報為呆帳損失?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公司因銷貨產生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經催收仍無法收回,如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之實質要件,並取具合法證明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可於發生年度,先就上年度提列之備抵呆帳沖抵,如有不足,得列為本年度損失,惟如有實際發生之呆帳經列入呆帳損失再收回者,應就其收回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處理。

【2012/02/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