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儘早申請可節稅

發布日期:201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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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宋健生/即時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請儘早申請,可節稅。
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據房屋使用情形而適用不同稅率,並且是按月依照使用情形的不同分別計算稅額,所以對於原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後來變更為其他用途的房屋,納稅人應及早申請變更,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作營業使用的房屋,是按核定房屋現值3%稅率課房屋稅,房屋空置不使用期間,則是按2%稅率課徵,住家使用的稅率則僅有1.2%。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人,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為了自身權益,房屋使用情形一有變更,應儘速於變更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否則事後再主張使用情形變更,將發生舉證困難且難以事後追溯認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