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各地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案件審查作業認定標準一致性原則

發布日期:201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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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為避免各地區國稅局對於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案件審查作業認定標準不一致,而使結果不同,影響人民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貳 災害損失,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損失為限,不包括左列情形之損失:
1. 個人人為疏失毀損或竊盜之損失。
2. 給付他人之車禍損害賠償。
3. 當年度核定無淨所得之農、漁、畜、林、礦之災害損失。
4. 非多年生果樹之一般農作物之災害損失。
5. 養殖漁業因乾旱造成之災害損失。
6. 獨資資本主投入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供其營運之資產,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
參 調查人員對於不動產及交通工具之損失,應核對其所有權資料,至於動產之損失,應查明是否確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其扶養親屬所有。
肆 災害損失標的物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或損害賠償金部分及殘值出售者,應將賠償及出售金額列為損失之減項。
伍 房屋全部遭受災害,應以該房屋評定現值列為發生年度之災害損失。但如能提示購屋之成本及改良資本支出(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附有付款紀錄或另有付款之憑證)經查證屬實者,以成本及改良資本支出成本扣除折舊認列;買入契約書未分別訂定房屋及土地價款者,則按房地買進總價按房屋評定現值佔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減除折舊後認列,但有殘值或尚可利用者,應估計其價值扣減之。如僅部分遭受損害(如半倒、半毀者),得以修理費憑證核實認定之,但其金額不得超過前述全毀之價值。若一時無法修復,其損失金額可就受損程度比例,依照前述價格計算之。
陸 房屋僅屋瓦、門窗、地板、裝潢等受損或圍牆、籬笆倒塌,准以納稅義務人修理恢復原狀(指結構、資料與原物同級而言,其不同級者應估價核定)之修理費用核實認定損失,但有殘值或尚可利用者,應估價扣減之。
柒 各項財物之價格應力求正確,大項財物如交通工具、家具、冰箱、電視及冷氣機等可根據其廠牌、型式、購進日期、價格及已使用年數與折舊等參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一律以平均法予以估算,其可修復使用者,准以修理費核實認定,但其金額不得超過原取得價格。
捌 貴重金飾、古董、藝術品之損失,若無取得足資採信之證明文件及估價證明,不得認定損失。
玖 衣服、日常用品等發生損失,而無法提出損失證明文件者;其損失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額合計數為限。
拾 農作物屬多年生果樹,可適用災害損失列舉扣除,損失金額,原則上係以各縣市政府辦理徵收土地地上物補償之查估標準認定。
拾壹 災害損失現場業經清理,倘確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憑證或受災財物照片、保險投保或分期付款憑證者,得衡量實情,以取具村里長或警察機關證明核實認定損失。
拾貳 重大災害地區之納稅義務人申報損失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者,得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依其申報損失金額審核認定,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拾參 災害損失金額,祇得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拾肆 財物之修復,以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核實認定其損失金額,如營業人未給予銷貨之合法憑證,僅開具估價單,致無法提供合法憑證,得以納稅人出具切結書,並載明無法取得憑證之原因及實際支付之金額,經查證屬實者,得以其實際支付之金額認定,並將該估價單及切結書各影印乙份移送所轄稅捐處處理,如屬非營業人之身分之個人收入,應繕造非扣繳清冊建檔或繕造傳票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