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票違規 最高罰300萬

發布日期:201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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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應該開發票沒有開、應該拿發票沒有拿、應該保存發票等交易憑證卻沒有保存,都屬於違規行為,財政部說,如果三種情形同時發生在一家營利事業,罰鍰上限100萬元須分別計算,合計罰鍰總額不受100萬元的限制。

財政部舉例,A企業99至100年間銷售鋼材,經國稅局查獲未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未開發票總金額為3,000萬元。

同時國稅局還查獲A企業同時也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保存憑證等情事,其各別違章認定的總額分別是2,500萬元及1,800萬元。

財政部說,這家營利事業總計違反三項行為罰,每一項罰鍰上限為100萬元。A企業需要繳納的罰鍰總共是290萬元。

包括,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部分,未開發票並交付買受人的金額是3,000萬元,其應論處罰鍰金額原應是150萬元(3,000萬元X5%=150萬元),但受稅法規定處罰金額上限以100萬元為限的限制,只能處罰100萬元。

另外,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保存憑證部分,則分別是100萬元(2,500萬元X5%=125萬元,處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及90萬元(1,800萬元X5%=90萬元),總計罰鍰金額為290萬元(即100萬元+100萬元+90萬元)。

【2012/02/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