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財政部、經濟部日前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抵辦法,將專案認定、研發創新審查的申請時間整合為每年2月至5月,申請條件也增加公司須有專責研發部門的要求。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醒欲抵減公司,務必在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確保公司權益。
促產落日,去(100)年為企業首度申請產創條例研發投抵,高雄市國稅局官員指出,經過一年的各階段申請程序,發現許多申請、審查與認定的問題,因此經、財二部去年底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抵減辦法」,簡化申請認定程序。
過去研發投抵分為二階段申請,第一階段專案認定為申請抵減的當年度12月31日前;第二階段是研發創新高度的審查,申請期間為2月到6月,兩階段都是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官員指出,由於專案認定與研發創新審查都是向主管機關遞交申請,因此新修正的辦法整合兩者的申請時間,企業今年只要一併在2月至5月底提出即可。
官員提醒,去年由於擔心企業因首次實施而錯過申請時間,特地延後到報稅後一月才截止(6月底);今年則提前到5月底截止,以加速後續主管機關、稅局的審核作業。欲申報抵減的企業,務必把握為期三個月的申請時間。 新辦法也規定,企業內部須設有專職獨立的研發單位,才能提出專案認定和創新審查。
【2012/03/0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