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8)日通過「著作權法」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智慧局表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是近20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內容包括公開播送、傳輸定義,合理使用等情境;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則針對審查、治理及監督三大面向。
智慧局說明,因應數位匯流整併權利規定,由於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越趨普遍,消費者難以技術區分權利類型,因此,本次著作權法修法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定義,未來,相同節目不論是透過一般電視台、電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播出該均屬於「公開播送」,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另外,為提升著作權人的保護,修法增訂「再公開傳達權」,如大賣場播放YouTube網路影片即屬再公開傳達。
同時,此次修法也針對合理使用提出修正,像是增訂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以落實數位時代的教育政策;增訂圖書館等典藏機構得於適當要件限制下,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閱覽;也增訂典藏機構指引著作需要的合理使用,以達成文化傳承流通目的。
至於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除罪化,修正為僅須支付適當的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不用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如劇團每周舉辦非營利活動,只要支付使用報酬,就不會侵權;且民眾在公園跳舞等身心健康活動,如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特別增訂了不用付費即可使用之規定。
智慧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亦將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不明著作之強制授權規定移列至著作權法,並為兼顧時效,新增於審查期間,申請人繳交保證金後允許得先行利用的規定,以縮短申請人等待主管機關核准的時間。
此外,由於網路上刊登販售盜版品,對著作權人影響極大,為及早遏止盜版品的流通,增訂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之廣告等訊息視為侵權,如網站刊登販售內含盜版音樂檔案的隨身碟,或是買遊戲機贈送盜版遊戲軟體等,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及負擔民事責任。
在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正方面,則針對審查、治理、監督提出大規模修法,包括設立集管團體公眾諮詢機制、增訂集管團體管理階層任期及內控機制,以及增訂專責機關得限期令集管團體提出財務改善計畫,或是停止、解任執行違法行為的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職務,以淘汰管理不善的集管團體。
(資料來源:經新聞 經濟部 2021-04-08 https://www.economic-news.tw/2021/04/Copyright-Law-Amende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