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公司法比一比

發布日期: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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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11月1日公司法施行前,向登記機關申請影印公司登記表、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或其他文件等,除應繳納影印規費外,並加收審查費100元。配合新公司法的彈性化政策,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明定,公司因法律變更而須申請登記就免繳規費,不僅節省公司的費用支出,也減輕申請登記案件的負擔。此外,申請影印登記文件,也不再收取審查費,只依影印文件計算每份繳納10元,降低民眾向主管機關申請影印登記文件之成本。 

  配合新公司法的數位化政策,非公開發行公司新增股票無實體發行相關規範,免去保存實體股票的心力,而公司之前實體發行印製之股票,只須將舊實體股票收回截角作廢,即可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轉換為無實體發行,改以科技技術存取持股資訊,無實體發行後也有利公司股務程序作業。 

  同樣地,「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所使用之憑證,原本明定僅限於工商憑證及自然人憑證,配合新資訊技術應用,以及智慧化的友善憑證技術發展,將予以放寬使用其他經政府認可之憑證,例如金融憑證、即將換發之數位身分證(eID)等,未來更可隨資訊系統的更新建置,開放更多憑證使用之彈性,不受既有憑證種類的侷限。 

  經濟部未來仍持續透過法規鬆綁接軌國際,務使相關程序更為簡化、革新、便民,以積極營造友善便利的經商環境。 

新舊公司法比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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