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放款中小企業 禁附加條件

發布日期: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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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向銀行借款,銀行卻加設一堆「不合理條件」,例如強迫買保單或基金,或要求將其他銀行的房貸轉過來。中小企業主一狀告到金管會,金管會18日下令禁止,並嚴厲警告,再抓到「就會祭出懲處」。據了解,今年上半年有中小企業主向金管會申訴,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要求授信款項的一定比率回存至銀行,還用「半拐半騙」方式,不當勸誘購買房貸壽險及投資型保單,等於貸款搭配金融商品一起銷售。

金管會調查後發現,確實有部分個案,今年6月要求銀行公會修正自律規範,嚴禁再發生類似情形;公會修正完自律規範後,9月26日呈報金管會備查,新規定正式上路。

新規定主要有三項禁令:第一、銀行辦理授信業務,不得要求將授信款項的一定比率回存給銀行;第二、不得以搭配購買壽險或金融商品,作為授信准駁條件或於貸款過程中不當勸誘;第三、不得要求企業負責人將在其他銀行辦理的房貸,轉到該行。

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表示,有些銀行擔心中小企業信用不足,所以要求將授信款項的一定比率回存至銀行以加強擔保。但銀行核貸時,應確實了解客戶風險,並評估貸予多少額度,而不要多貸一些金額給客戶,又要求客戶回存,容易引起糾紛。呂蕙容強調,中小企業主來金管會申訴僅是「個案」,並非普遍的通案。金管會禁止的是銀行用「不當勸誘」甚至「脅迫」方式要求客戶配合購買金融商品,若是客戶主動要購買,並沒有違法規定。至於被檢舉的個案是要求客戶買哪些金融商品?呂蕙容說,主要是房貸壽險、投資型保單及基金。

資料來源: 記者韓化宇、吳靜君∕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