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 須繳營業稅

發布日期: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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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1日 04:09 記者陳昱光/台北報導

宅經濟發威,從事網拍的民眾越來越多,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業稅法規定,賣家以營利為目的,採進貨、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在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繳交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民眾如果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賺錢,不論是新品或二手品,都要在開始營業前向鄰近營業地址的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

民眾辦理營業登記場所,如果是用戶籍地當作營業地址,不需要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如果是以居住地為登記營業地址,為了確認地址填寫正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電、瓦斯費或信用卡等,記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的帳單或收據等。 另外,網拍賣家在填寫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的營業項目欄中,除了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的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 但如果網路賣家銷售貨物每月營業額平均未達8萬元,銷售勞務每月營業平均額未達4萬元,可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不過,一旦平均銷售額超過標準,需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官員提醒,今年4月起將展開「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針對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進行查核,主要查核事項包含:
1.應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
2.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或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3.經核定為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未確實提供每月銷售額、提供資料不實或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未使用;
4.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有漏稅情況的網路賣家,應盡快在3月底輔導期結束前,自動辦理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