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8 01:10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納稅義務人若對國稅局的處分不服,依法可提起復查。南區國稅局官員提醒,提出復查的當事人如果不能符合法定資格,會被依程序不合駁回。納稅義務人不服的案件若是以公司為主體,必須是以公司名義才能申請復查,個人名義無法提出申請。
收到復查申請案時,稽徵機關首先會審理形式要件,再就案件的實質內容審核,判斷復查申請人的主張是否有理。換句話說,申請人必須為稅捐處分要件的合法當事人,詳細說明不服核定的原因,並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該案件才會成功獲得後續審理。
國稅局官員解釋,受理復查案件時常常可以見到,許多中小型的家族企業將公司法人和代表人個人的權利義務混淆。公司誤以代表人的個人名義申請復查,不符合法定當事人資格,復查申請因而遭到駁回。根據稅捐稽徵法,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須以公司名義申請才能適法,成須由功行使行政救濟的權利。
官員補充,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若因合併而變更公司名稱和法定登記事項,合併後留下或新立的營利事業必須負繳稅義務。因此,申請復查的主體應是合併後還存在的營利事業,才符合當事人資格。若公司以代表人個人名義或合併後消滅的公司名義申請復查,申請也會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