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陳清祥】
近日各大媒體報導某大美商跨國企業因避稅遭中國大陸稅局追討鉅額稅款,引發各界關注。在此案中,該公司遭追討之稅額高達人民幣8.4億元(約新台幣42億元),其未來每年將為中國大陸增加人民幣1億多元(約新台幣5億多元)之稅收。
在該案中因依中美租稅協定已簽署雙邊預先訂價協議(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 APA)而避免了雙重課稅,惟顯示G20會員國除了於2013年宣示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相關行動方案外,已對國際反避稅展開實際且具高度指標性的行動。
以下歸納三項全球移轉訂價查核趨勢重大指標:
1. 常年虧損
在網路發達資訊取得容易的時代,各國稅局將可透過公開資訊蒐集資訊。具一定知名度之集團公司,若集團整體獲利,但當地公司卻連續發生虧損或幾乎不獲利,則相當容易引起當地稅局高度懷疑此結果是否合理。
2. 同業比較
在該案中,當地同業公司平均利潤率超過10%,而微軟公司為虧損,顯示與同業公司利潤率之差異係為當地稅局可能關注的一項資訊。若當地公司的平均利潤率明顯低於同業公司平均利潤率水準,甚至虧損,除非有特殊理由,通常各國稅局不會同意該結果,進而展開相關調查。
3. 公司營運與市場情況顯著不一致
除公司處於營運初期或集團採取滲透市場策略,否則當地公司之營運結果理論上應與當地市場情況有一定之關聯性。若市場變動不大,而當地公司之營運突有顯著不一致(如:營收不變或變大但獲利明顯下降)之情形,另若集團整體獲利逐年增加且有效稅率卻逐年下降,則當地稅局將有高度興趣想要了解當中是否有移轉訂價的不當安排。
除此之外,BEPS於今年9月16日公布第13項行動方案「移轉訂價報告及國別報告之指引」:要求跨國企業依國別提交跨國交易資訊以對集團移轉訂價有更高透明度之審視、第8項行動方案「無形資產移轉訂價指引」:定義無形資產並提出移轉訂價分析指引,以避免集團透過無形資產之移轉所造成之稅基侵蝕;以及於11月3日公布第10項行動方案「低附加價值服務」:定義集團內低附加價值服務並提出移轉訂價分析指引,期使降低集團間管理費及總部支出等所造成之稅基侵蝕。
我們預期各國之稅務機關無論其是否為OECD會員國皆會將上述行動方案納入各國稅法體系,且最快於明年將會有數個國家的稅務局將會率先行動。
建議台商公司應即早檢視集團移轉訂價政策及執行成果。同時我國企業在全球各地從事經濟活動的同時,更要密切注意各國政府針對BEPS公布後所公布之最新稅務法案或查核方向,以避免已深陷風險而不自知。
此外,企業除了對集團移轉訂價政策之制定及執行應更謹慎外,更進一步亦可思考是否與稅務機關簽署APA,就移轉訂價政策及相關稅務爭議先行與稅務機關溝通並達成協議,以降低查核風險。若是在與我國簽有租稅協定之國家有營運個體之企業,更可考慮雙邊APA之簽署以避免重複課稅之情形。
(作者是勤業眾信集團總裁)
【2014/12/17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