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受託代購 須開發票

發布日期:20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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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委託人買貨物、勞務,再交付給委託人的行為,應視為銷售貨物、勞務,須以代購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國稅局補稅罰鍰。

  台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到一委託代購案例。甲公司接受乙君的委託,向某地主購買歷史建築容積,購得後,雙方於101年簽訂歷史容積移轉買賣契約書,進行容積轉移。 稅局發現,甲公司受託乙君代購歷史建築容積,卻僅向以乙君收取諮詢顧問服務費用,開立的發票上也僅有諮詢服務費用的金額。

  國稅局解釋,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同法實施細則規定,營業人若收托他人代購貨物或勞務,雙方應訂定書面契約,並於交付貨物給委託人時,依照代購貨物、勞務金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因此,最終台北國稅局,核定甲公司100年度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1億9,700萬元,進而補徵營業稅900多萬元,並從重罰鍰,處漏稅額的0.5倍罰鍰400多萬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受人委託代購貨物、勞務,應視為銷售行為,營業人須在交付貨物同時,以代購的實際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稅局要求補稅並罰鍰,得不償失。

  【2014/12/09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