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企業招待員工旅遊,若限定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或業績者才可參加,員工旅遊支出須列為員工所得列支。時逢企業舉辦員工旅遊旺季,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員工旅遊相關報稅規定,掌握兩判斷原則,以免因旅遊支出遭稅局補稅並罰鍰,讓開心出遊的員工旅遊留下不好回憶。
南區國稅局解釋,營利事業申報員工旅遊費用常見的問題有二,一為費用列報項目錯誤,二是誤判員工旅遊支出是否為員工所得。
針對費用列報項目,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可以公司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來判斷列報方式。若營利事業有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且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則員工旅遊費用,就要在福利金項目下列支,超出部分才列報其他費用。
相反的,若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則舉辦員工旅遊的費用,在規定限額內可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至於員工旅遊支出是否列為員工所得,若員工旅遊只限定特定員工參加,例如只有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或業績才可參加,此種情形下,員工旅遊支出就須視為對員工的補助,列為員工所得列支。
【2014/12/08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