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務通/從「香奈爾」商標談起…

發布日期: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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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 孫偉倫】

  有一家當舖使用「香奈爾」作為商號,經營典當質借業務,且從事精品珠寶的買賣,被「正牌」的瑞士香奈兒公司以違反商標法提起訴訟,最後香奈爾當舖被判敗訴,須賠償香奈兒公司損失。

  公司行號、商品名稱若刻意使用著名商標品牌,讓人產生混淆或誤認,可能會被原商標所有權註冊人以侵害商標權提告。

  商標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若明知為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即視為侵害商標權。

  另一種情況是,依商標法第70條第2項規定,雖未在此類別中登記,但特定商標如具有國際知名度時,若未經商標權人授權而擅自使用,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或可能減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也會構成侵害。

  立法委員李貴敏李貴敏說,公司行號、商品名稱若刻意使用「著名」商標品牌,讓人產生混淆或聯想,可能會被原商標所有權註冊人以侵害商標權提告。 李貴敏表示,商標是以類別區分。除了著名商標外,一般商標在沒有登記的業別就不能主張商標權。譬如:登記在服飾、鞋類、皮件、化妝品與香水之商標只可以在該類別主張商標專用權,而在其他類別就不具備專用性,他人如在該未登記的類別(例如:交通運輸、空運)使用就不構成侵害。只是不可以使用「著名」商標或使用「著名」商標作為公司名稱、商號、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的名稱。至於「香奈爾當舖」案,法院認為構成使用著名商標作為商號名稱有減損香奈兒商標的信譽之虞。在國人觀念中,屬於為信用欠佳或急需用錢者提供快速質借服務,與香奈兒商標所標榜之形象大相逕庭。

  法院判決指出,香奈爾當鋪雖經營精品、珠寶與流當品的買賣,不論使用「香奈兒」、「香奈爾」與「chanel」,都不會造成消費者或社會大眾有混淆或誤認之虞,但若不制止,會使消費者或社會大眾誤以為均可使用,進而導致商標的識別性減弱。 判決指出,香奈爾當鋪將香奈兒商標用於形象有相當反差的典當營業,並透過招牌、名片、網路及報紙廣告等行銷方式,使接觸相關媒介的消費者及社會大眾將之與當鋪、典當業產生聯想,造成香奈兒的商標形象受到減損,香奈兒因而有理由主張,香奈爾當舖違反商標法第70條。

  另外,判決也認為當鋪違反公平交易法24條,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李貴敏說,違反商標法規定,且是故意侵害他人權益者,須負起賠償責任,被害人可在不超過損害三倍的範圍內,請求賠償。

  【2014/12/08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