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收入認列 以報關日為準

發布日期:20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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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近期出現營利事業誤認外銷貨物收入認列時點案例。中區國稅局提醒,外銷貨物收入認列時點,應以「出口報關日」所屬年度為準,並非以收入實際入帳年度作為基準;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以免因疏忽而遭稅局調整收入,進而影響資金調度。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就查核到一案例,甲公司101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公司損益及稅額試算表中,進行了營業收入調節,列報減除收入1億7,000多萬元。

  甲公司說明,減列收入原因在於貨物是於年底報關出口,但已與賣方約定採目地的交貨(CIF)方式,貨款要等102年度貨到後才支付,因此將在102年度申報營所稅時才認列。 最後,甲公司因收入未準時認列,而遭稅局調整收入,將1億7,000多萬元改列為101年度收入,並於扣除成本費用後,調整補稅。

  中區國稅局解釋,一般營利事業在財務處理上,若是採貨品送達後付款方式,會在收到帳款後,才計入收入;但稅務上認列邏輯不同,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凡外銷貨物,不論採何種交易方式,皆應以通關年度作為銷貨收入認列年度,申報營所稅。

  公司組織的會計基礎,採用的是「權責發生制」,只要在當年度已經確認發生的收入或費用,不論是否已收到現金,都應計入帳款,列報入營所稅。

  【2014/12/02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