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又營業 按比率課奢侈稅

發布日期: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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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出售部分供自住、部分出租或營業使用的房產,持有未滿二年出售時,應按自住及營業使用的比率,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財部指出,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雖僅有一戶自用住宅及其坐落基地,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但如持有期間有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二年內出售該房地時,應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的比率計算銷售價格,繳納奢侈稅 。

  財政部舉例,甲在2012年5月以3,000萬元購入逢甲學區四層樓透天房屋,並辦竣戶籍登記,甲先將房屋二至四樓裝潢隔間成套房分租,2013年4月因房價上漲,甲以3,600萬元出售。 財政部表示,甲持有期間有部分樓層出租給學生使用,須按出租樓層合計數占總樓層數的比例(此案為四分之三)計算銷售價格2,700萬元(3, 600萬元×3/4),依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按適用稅率15%計算奢侈稅405萬元。

  財部呼籲民眾,未依法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者,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2014/12/01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