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銷售達標未開發票 處漏列金額5%罰鍰

發布日期: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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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南訊】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表示:未辦理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經查獲有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所漏列金額5%罰鍰。該分局舉例說明:某甲經營服飾及其配件零售,被查獲於98年5月至99年1月期間營業收入達620萬元,經核該期間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應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金額及未取得進貨憑證金額,分別處以5%罰鍰。

  【2014/11/19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