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遭退貨退費 可扣減銷項

發布日期:20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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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政府接連公告問題商品,產製或銷售商也陸續接受消費者退貨、退費,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接受退費或退貨產生的銷貨損失,可以憑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扣減銷售額,以便減輕營業稅與營所稅負擔。

  鑑於近期食安問題不斷,營業人如因上游供應商發生劣質油事件波及,遭下游廠商或消費者要求退貨,導致銷售額減少或依主管機關要求銷毀問題商品,財政部已訂定處理原則,統一由稅捐機關處理營利事業辦理相關申報手續。

  財政部指出,受食安事件波及而發生退費或退貨的營利事業,其所銷售的產品,在發生銷貨退回的當期或次期,即可提出申報扣減營業稅銷項稅額。

  處理退貨時,營利事業如無法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消費者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取得消費者出具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財政部指出,如有消費紀錄可供稽徵機關勾稽查核者,可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取代,按原銷貨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

  營業人若是產製廠商,直接接受消費者以產品實物退貨時,消費者非直接向其購買貨物,產製廠商亦可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按原銷貨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

  財政部指出,除了營業稅銷項稅額可以扣減之外,營利事業亦可憑相關憑證核實列報銷貨退回。退回的商品如須報廢,應檢具以下證明文件之一,報請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1、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

 2、事實發生日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3、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2014/11/18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