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私下進銷互抵 罰

發布日期:201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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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間不可私下約定交換貨物或勞務,自行「進銷互抵」並漏開統一發票,否則將遭國稅局以漏報進、銷項為由,補稅並處最高五倍以下罰鍰,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查獲,甲公司承包乙營造廠轉包的道路工程,但未照規定按乙所支付給價工程款總價1,000萬元開立發票,反而私下約定用道路工程所刨除的瀝青混凝土廢料,折抵工程款400萬元,最終僅開立金額600萬元發票,申報營所稅時列為銷項。

  國稅局解釋,一般來說進行道路工程會先挖起瀝青,待道路修整完畢後回填;由於瀝青屬乙營造廠的資產,因此乙營造廠須以買賣方式將瀝青廢料出售給甲承包公司,並依規定開400萬元發票給甲公司,將該張發票作為甲公司申報營所稅時進項。

  【2014/10/08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