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補習班未立案 仍應扣繳房租

發布日期: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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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南投訊】

  集集鎮簡先生問:其經營之補習班日前已開始招生,但主管機關因建築安全問題尚未核准立案,而補習班執業房屋為承租,有關租金扣繳部分應如何辦理?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答覆:各私立補習班如未經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其既已設班招生上課,自應屬於所得稅法第89條所稱「團體」之範圍,其支付之租金,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即補習班實際經營之負責人)依法扣繳租賃所得稅款並開立扣繳憑單給房東。

  【2014/09/30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