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條文解析

發布日期:201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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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
葉維惇執業會計師
吳能吉協理

  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6月4日公布增訂並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為實質鼓勵中小企業研發創新及無法達到現行產創條例獎勵門檻的情況,修正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租稅抵減優惠、增加技術入股緩課稅條款及增聘員工減稅方案,惟若產創條例中有同質之租稅優惠,中小企業僅能擇一適用,以免重複獎勵情形。相關法令修正適用比較表說明如下:

項目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產業創新條例

適用期限

自103年5月20日起10年止

108年12月31日前

適用對象

中小企業(註)

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研發支出抵減率及抵減期限

以下列方式擇一抵減,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1.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之15%抵減當年度稅額。
2.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之10%抵減稅額,抵稅年限為3年。
(修訂條文第35條)

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之15%抵減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以研究發展支出當年度抵減,不可延用。
(第10條)

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延遲課稅)

•中小企業及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 
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該企業或該個人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額課稅。
•後續如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扣除取得成本,申報課徵所得稅。但如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時,得以轉讓價格30%計算減除之。
(增訂條文第35條之1)

並無相關法令,唯依財政部921001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之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

增僱員工
補助

企業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相關適用事項
由行政院定之。
(增訂條文第36條之2)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補助期間以 6個月為限;員工為45歲以上者,期間得延長為1年,另補助人數有上限規定。
(第11條及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第11、12條)

註解:按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所稱中小企業係指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 千萬元以下者,及除前述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

本次修正條文就投資抵減部分中小企業除可選擇研究發展支出金額之抵減率(下稱研發抵減率)15%,並僅於當年度抵減外,又多一選項為研發抵減率10%,並延長抵減年限為3年,而放寬抵扣年限可讓當年度虧損無法享受抵扣稅額的中小企業,仍有機會在未來2年有盈餘時,辦理抵減稅額,較現行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部分較有彈性。另對於中小企業及個人以智慧財產權讓與未上市、櫃(含興櫃)公司取得技術股部分,與現行法規相較下,可延遲課稅以避免中小企業及個人取得不易變現股票卻面臨繳稅之窘境,而有利於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同時增進企業以技術入股延攬人才之效力。最後,若中小企業虧損時,可依現行法規增僱員工補助辦法,以取得補助款紓緩公司資金壓力;反之獲利時,選擇有效降低課稅所得額的修正條文方案,企業可靈活運用上述租稅優惠,並藉此增進企業本身之競爭能力。

【2014年6月號(第90期)安建通訊電子報】Taiwan - Chinese (Traditional)-KPMG-主題系列、期刊或通訊-安侯建業通訊電子報(https://www.kpmg.com/TW/zh/Documents/Monthly/201406-topic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