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全面性實踐企業社會責任:從企業自發到法令強制

發布日期: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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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勤業眾信集團 / 陳清祥總裁【勤業眾信通訊2014年07月號】

  一、企業社會責任趨勢:從企業自發到法令強制

  印度上議院 (Rajays Savha)2013年8月通過了新公司法,其中包含企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 Sustainability)的明確規範,這也是全球企業社會責任推動的新里程碑;企業社會責任是否從過去政府推廣鼓勵、企業自發實踐,逐漸邁向更具強制意義的法令化規範?此項法案是否會帶動各國進行相關立法雖有待觀察,但企業不能不及早因應,審慎評估,一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轉化為規定,所需要的投入資源對營運可能造成的衝擊。

  就印度新公司法於企業社會責任的規範中,著重於企業營運與企業社會永續策略的整合規劃、公司治理的強化、資訊揭露透明度的增加,及不同產業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方針。於此項法案規定下,印度每年預估約有8,000家企業需投入總額約1,500億盧比(750億新台幣)於企業社會責任活動內。

  相對於印度,目前各國法令於企業該如何履行社會責任義務上,均偏向於一般性原則且偏向鼓勵性質的規定。如大陸深圳證券交易所所頒佈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法國格勒納勒法案規定企業需在年度報告中納入與環境及社會相關的活動與成果、以及我國在上市上櫃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述明建議上市上櫃公司公司「宜參照」本守則訂定公司本身之企業社會責任守則,並建議編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軟性建議企業實施相關作為等。這些規定不具強制力,也降低了企業推行的動力。

  近年國內食安、環安事件頻傳,正凸顯出企業於企業社會責任活動的實踐上的不足,也因為如此,金管會以一系列活動,包含強化公司治理,納入企業社會責任於內控項目及編制企業社會責任指數,宣示政府對此議題之重視。銀行公會亦擬將赤道原則列入「授信準則」內,期望國內銀行進行放款時,能將放款對象在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和社會責任相關風險於授信過程中加以考量,進而提高融資企業對於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重視。甚至已有立委參考印度公司法之修訂,對國內現行公司法進行修法提案,建議加入企業社會責任活動預算之機制,強制企業進行相關實踐。

  然而,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最關鍵的成功因素還是在於企業是否真的了解企業社會責任的真正意義及重視程度為何?國內企業已陸續進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編撰,期望藉由報告書之發行,展現企業自身在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績效。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本意應在企業針對利害關係團體(stakeholders)所關注的重大議題進行分析,確認對於企業經營的衝擊與影響,進行永續的策略規劃並加以實踐。其中必須包含對於永續的考量與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承諾,提出明確且可實施的策略規劃,於報告書中闡明對應於自身所提出之規劃與實踐成果的差異與後續將進行的策略調整。

  須重視的是,該報告書應以事實呈現企業作為,絕非僅揭露企業正面績效表現,更應該針對企業作為中較不完善之層面甚至為缺失進行揭露,並提出相關改善措施,以達到資訊揭露的高度透明,符合利害關係人之期望。於此實踐上,國內企業於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內容揭露,多半仍停留在展現揭露良善實踐的績效表現,而大多忽視利害關係人所關注的議題與負面資訊之回應,也失去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有的平衡性揭露。

  對於經營者等永續經營除了是企業營運的目標與成就以外,也代表了一種社會義務。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更是企業永續經營意圖的表彰。不論法令上是否強制規範,企業都應基於本身未來經營上的長遠規劃來考量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建議企業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時,避免僅考量跟進法規,而是在企業內部由上而下,從願景、企業理念進行長期策略規劃,並針對不同營運層面,規劃短中長期的實施方案,並藉由定期的成果檢視,並觀察外在環境的變化,進行策略調整與實踐改善,方可達成永續企業的營運模式。更重要的是不同產業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上,更需因應產業特性及企業文化進行調整,後續我們將以不同產業應著重的實踐重點進行分析與討論。

二、如何實踐全面性的企業社會責任

  本文將討論,企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應進行的規劃與作為。企業社會責任,源自於20世紀中期的歐洲在工業化造成高度污染後,引發社會對於環境保護的關注;之後則陸續增加對於人權平等、勞工權益的省思,最終形成整體企業永續經營-企業如何在持續取得營運所需資源的同時,能夠與社會共榮、環境共存的整體實踐。

  所以在討論到企業社會責任的真義時,實可用其在英文上的用字來解讀-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 Sustainability,其所注重的兩個字義,分別是代表企業應擔負責任(Responsibility)及考量永續發展(Sustainability)。

  因此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運用在實際企業運作上,首先企業必須了解當前社經趨勢,環境變遷的影響,並確實考量自身產業中產品服務與客戶的特性,以永續企業的標的進行相關的規劃與實踐。基於前述思維呈現的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絕非僅透過贊助社會公益或提倡環境保護就能達成。正如前次文章所述,企業應考量自身營運,進行相關規劃,方能達成全面性的企業社會責任實踐。

  建議應依下列順序進行規劃與分析:

  1.由上而下規劃與實踐:若要系統化的實踐企業社會責任,必須由上而下(Top-Down)的思維進行建構。首先必須取得企業主與管理高層對於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承諾,再從營運目標發想企業永續願景,並基於前述願景往下展開,分析與評估在永續經營的目標下,應該進行的作業改革。其中可能包含產品與服務創新、人員管理上的改善,營運流程的調整,同時間亦須確認需要的成本及預期效益。而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成果則需要利用良善公司治理機制控管,並在提升資訊透明及利害關係人溝通的前提之下,將成果透過報告書等形式公開揭露。

  2.企業社會責任實踐面向分析: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三重底線(Triple bottom line)所建議下,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至少應以經濟層面、環境層面及社會層面進行。而不同企業對於此三面向的實踐比例,則需視其企業特質、產品與服務特性及產業趨勢進行微調,進而建立不同可行方案,依據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RI,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所建立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框架G3.1版,大致可分為六類,包含,社會面 (人權、產品責任、勞工、社會)、經濟面、環境面等六大類。

  然而,為了有效管理並確實達成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企業並需於公司治理的機制上,建立相關的控管機制,將企業社會責任所注重的經濟、社會與環境三面向的規劃與作為納入,確認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與其企業營運的一致性。

  3.基於利害關係人期望,選定產業實踐重點:在開展企業社會責任的行動時,經濟、環境、社會等各面向的實踐方式包羅萬象,且依產業有所不同。選擇實施方式時,若企業僅自行評斷實施重點項目,可能導致自身經營需求考量比重過高,卻忽略營運上各種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如政府機關、客戶、投資人、供應商、員工…等所關注的議題。因此企業於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上不能忽視的一個重點即為「辨識利害關係人,並針對其重視之議題進行分析與溝通回饋」。

  在獲得利害關係人與重大議題分析結果後,企業應整合一開始所訂定之企業社會責任願景,建立相關實踐計畫,並基於產業特性,著重營運時對經濟、社會及環境層面造成的衝擊與影響。

  過去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講求的是企業自發性的實踐以及成果的展現,在法令強制化的驅動下,除了營運獲利與市場占有率的競爭以外,企業在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經營的思考廣度與履行深度,將成為企業在現今環境中競爭長期營運資源的重要戰場,企業唯有加速自身於企業社會責任的策略規劃與實踐,才能提升自我競爭力,邁向永續企業之路。

  2014.06.19工商時報政經八百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