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嘉義訊】
嘉義市李小姐問:該公司發放中秋節獎品有現金禮券及家用電器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公司行號不論以現金或禮品犒賞員工,扣繳規定並無不同,如果中獎人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要按給付金額扣繳10%,不過依現行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台幣2,000元,免予扣繳;若非境內居住者或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則不論獎額多少均應按給付金額扣繳20%。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行號發放獎品,只要所得人獲得獎品金額超過2萬元,均應以含營業稅之購買價格或自行生產之成本金額扣繳稅款,並開立扣繳憑單,供員工結算申報所得稅,以免因漏未扣繳而遭致補扣稅款並處罰鍰。
【2014/09/10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