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人員 免徵營業稅

發布日期:201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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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持外交部核發的外交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的外國駐華機構人員,向國內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營業人應開立零稅率發票,給予免徵營業稅的待遇。

  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中華民國的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的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財政部強調,按一般稅額(即稅率5%)計算銷售額的營業人,出售給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的貨物或勞務,均應開立零稅率發票。

  近來有駐華外交機構向外交部反映,其駐華人員持外交部核發的「外交官員證」或「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在國內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因要求減免營業稅遭拒,財政部提醒企業應注意其互惠權益,避免錯開發票。

  財政部表示,銷售貨物對象如屬具駐華外交機構人員身分者,營業人正確開立統一發票的方式,是以其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的定價÷(1+徵收率)】計算,並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

  【2014/09/09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