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收取轉付款手續費 須開發票繳稅

發布日期:201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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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本報訊】

  霧峰區宋小姐問: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時,其收取轉付之間若有結餘款作為處理業務所收取之手續費,而未退還委託人,是否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但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時,收取之間若因折扣而有結餘款,須全數退還委託人,若未全數退還而自留企業應用,作為屬處理業務所收取之手續費,為營業稅課稅範圍,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將會遭國稅局處以罰鍰。

  【2014/09/04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