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遺失傳繳通知 可洽分署補發

發布日期: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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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坪林區林先生問:因欠稅被移送執行,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以下稱執行分署)寄送的傳繳通知書後不慎遺失,應如何繳納該筆稅款?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依據稅捐稽徵法及行政執行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至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若為營利事業則為營業處所)的執行分署執行。

  轄區執行分署會寄發傳繳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若不慎遺失傳繳通知書或逾傳繳通知書的繳納期限,可至就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各執行分署補發繳款書,並於當日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後,將繳款書收據聯傳真至原移送執行的執行分署辦理結案,以避免遭執行分署進行其他強制執行程序。

  【2014/09/01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