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暴雨災害損失 檢具清單申報

發布日期:201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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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仁德區廖小姐問:淹水若有損失該如何申請減免?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此次暴雨造成南台灣部分地區損失嚴重,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2014/08/26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