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看時事/保固服務 是成本也有進帳

發布日期:20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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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江美艷、張芷翎】

  無論購買家用電器、3C電子商品或汽車,廠商通常會提供一定時間的保固服務。端詳保固內容除確保產品無瑕疵、符合既定規格外,有時甚至提供免費維修、零件更換、保養或安檢等。

  在廠商銷售商品的思維裡,保固服務是促銷商品的一種基本配備,因此會認定是銷售商品的必要成本,但由於市場的競爭,廠商包裝在保固條款下的服務項目愈趨多樣,有時候已經變相的將廠商的另一項服務包裝在商品的保固服務中,也因此,對廠商而言是透過商品銷售搭配保固服務而同時銷售其他服務項目。

  「保固」顧名思義,應該是指確保產品沒有瑕疵所提供的保證,舉例來說,消費者購買汽車時,基本的保固則是確保汽車能正常運作,這就是所謂的標準保固。

  然而,實務上包裝在「保固」條款下所提供的服務項目,有些並非只是提供產品無瑕疵的保證,例如,廠商可能承諾在產品無瑕疵的情況下,仍提供定期免費保養服務,而廠商通常亦對這類保養服務另訂有收費標準,等產品過了保固期間後,消費者必須額外付費才能享有保養服務。

  一直以來,由於廠商認為這樣的保固內容是銷售產品的必要服務,在現行IFRSs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通常會將整套保固內容視為一般標準規格的保固服務,因而視為產品銷售的成本,並於銷售產品時額外認列提供保固服務的費用與負債。

  今年5月新發布收入準則IFRS 15註規定,若消費者有單獨購買保固的選擇,則會被視為廠商同時銷售商品及保固服務,因此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格有部分是要歸屬於保固服務的銷售,並以商品與保固服務的單獨售價為基礎拆分,續後分別於廠商提供商品及保固服務時個別認列收入。

  舉例來說,消費者以48,000元購買家電時附有一年標準保固,若加價2,000元,則可額外取得18個月延長保固。

  假設18個月延長保固單獨售價為3,000元。廠商於家電搭配加價18個月延長保固銷售方案下,將收取50,000元,續後在交付家電時僅能認列47,059元〔50,000元X48,000元/(48,000元+3,000元)〕之收入,而非50,000元。

  因為差額2,941元為銷售保固服務之收入,係依家電與18個月額外保固服務的「單獨售價」為基礎拆分而得,必須加以遞延,待廠商提供延長保固服務時再認列收入。

  另外針對1年標準保固部分,依過去經驗之評估,額外認列相關保固費用及保固負債。

  這樣的會計處理,顯示保固對廠商而言可能是義務,也可能是收入來源。

  在保證產品符合雙方約定規格的範圍內,是廠商對於產品完好無瑕疵的基本承諾,因此屬於一項義務,於銷售產品時應同時估計認列相關費用與負債。

  超出前述義務範圍的其他服務項目,即便打著「保固條款」的名號,都應該清楚區分,無論是否有單獨售價,皆須以合理基礎分拆銷售額,因為對這些非基本承諾的保固服務而言,其實是可賺取服務收入的來源。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協理)

  【2014/08/22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