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買方支付特銷稅 計入房產總價

發布日期:20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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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南訊】

  台南市潘小姐問:買賣房屋銷售金額是否應計入由買方支付的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依據特銷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特銷稅以賣方為納稅義務人,按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計算銷售金額。舉例說明:甲將名下持有未滿一年的不動產以1,000萬元賣給乙,若特銷稅由甲負擔,則銷售金額為1,000萬元,應納稅額為150萬元(1,000萬×15%);若約定應納特銷稅其中的100萬元由乙繳納,則銷售金額為1,100萬元(原銷售金額1,000萬+乙繳納之特銷稅100萬),應納稅額為165萬元(1,100萬×15%)。無論買賣契約有無載明或雙方是否另行約定由買方補貼(支付)特銷稅,如經確認買方有補貼(支付)賣方特銷稅的事實,即屬買賣價金之一部分,自應依規定計入銷售金額並課徵特銷稅。

  【2014/08/18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