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嘉義訊】
民雄鄉趙先生詢問:其認購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時之股數未達1萬股,於出售時是否適用承銷取得1萬股以下免強制核實課稅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答覆: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時,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應保留10%~15%給員工認購,因該員工取得股票之方式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2第4項第2款第2目規定所稱「承銷取得」,爰無該目「1萬股以下免予申報」之適用。其員工認購時,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購價格之差額,核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納稅額;員工俟公司股票上市、上櫃買賣開始日後出售該股票,屬出售初次上市或上櫃前取得之股票(即IPO股票),應以其售價減除可處分日之時價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應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2014/08/20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