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人頭虛報薪資 最重判三年

發布日期: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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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為了小利或賣人情,借人頭讓公司虛報薪資,恐遭國稅局認定為使用詐術逃漏稅而移送法辦,最高刑責可判處三年;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不可不慎。

  台北國稅局舉例,這類情形特別容易發生在家族事業,負責人可能找未在公司任職、領薪水的親戚或熟識的鄰居當人頭,虛報薪資費用,以增加公司的薪資支出成本,在計算營所稅時,可減除更多成本進項,以少繳營所稅。

  但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提醒,借人頭虛報薪水看似小事,實則卻會惹來刑事案件的麻煩。

  曾查核到一案例,有公司負責人在2006年到2009年間,找了並未在公司任職的友人當人頭,供公司報支薪水並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逃漏營所稅,總計32萬元。稅局發現後,以逃漏及協助逃漏營所稅名義,將公司及友人送辦,出借人頭的友人遭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可易科罰金24萬元;逃漏營所稅公司也遭補稅32萬元,並加罰一倍罰鍰32萬元,負責人也面臨刑責。

  【2014/08/19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