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民眾購買預售屋時,如以承買人做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為起造人時,應在取得使用執照後,申報繳納契稅。
財政部昨(14)日表示,依據稅法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因此,財政部認為,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有以承買人為名義上的使用執照起造人情形,但其實際上並非自己興建房屋時,仍應屬契稅條例規定的不動產買賣行為,必須課徵契稅。
財政部規定,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須在建造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時,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2014/08/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