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醫療費用收據 註明項目金額

發布日期:201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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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本報訊】

  龜山鄉范小姐問:診所開立收據有何規定?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執行業務收入應給與他人憑證,並自留存根或副本。憑證應予編號,記載事項包括日期、執業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對象姓名或名稱、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總金額。醫師執行業務收取費用應注意上開規定,收取費用應開立收據予病患,該收據應編號並記載看診日期、醫療機構名稱、統一編號、病患姓名、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總金額,如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黏貼於原號存根或副本之上。籲請執業醫師開立並保存收費憑證及確實填載憑證內容,以免因違反規定致影響帳證之完整性。

  【2014/08/1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