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賣地時,若因售地需要而拆除地上物,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列為土地出售成本之一,不可列為報廢損失,以免遭到剔除報廢損失,並補繳營所稅。
所謂帳面未折減餘額又稱帳面價值,指的是設備或廠房的未折舊餘額。北區國稅局副局長黃麗鯤舉例,先前就查獲一家新北市公司,98年度出售持有土地並拆除廠房,但將該廠房的帳面未折減餘額800多萬元,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黃麗鯤解釋,實際查核時重點在於「拆除地上物」跟「出售土地」間連結性,如新北這家公司,契約上有明訂「地上閒置廠房,應於土地交付日騰空」,就須列為土地成本,而非營業損失。
【2014/06/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