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企業申報保險費用 不納入員工自付額

發布日期:20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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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八德市曾小姐:營利事業列報保險費有何相關規定?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列報保險費時,只能以營利事業負擔之部分為限,屬員工自行負擔部分,不得列報為營業費用。該分局指出,勞、健保費用分成雇主及員工負擔二部分,而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是由營利事業代為扣取後,再一併向勞、健保局繳納,係屬代收代付性質,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營利事業申報勞、健保費時,應依保險費計算表所載屬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列報,相關憑證並應妥善保存,以免查核認定時產生爭議。詳情請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

【2014/06/0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