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三五好友合夥做生意,記得辦理營利登記,勿因規模仍不大或處於合作初期而疏忽登記,否則將造成逃漏營業稅,依相關法令規定,所有參與合夥人都得遭到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就查獲轄內有朋友五人(以下分別以甲、乙、丙、丁、戊稱呼)合夥做砂石場生意,但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就擅自從事砂石買賣,造成逃漏營業稅,五人皆被發單補徵營業稅並處漏稅額一倍罰鍰。
但其中甲不服,主張稅局應以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主要納稅義務人,認為自己在公司中並未參與執行業務,因此不應被罰,並提起行政救濟,但最終仍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國稅局解釋,敗訴原因在於,甲、乙、丙、丁、戊是以互約方式出資共同經營砂石場生意,屬於合夥組織,當合夥事務涉及爭訟時,如稅務爭訟,不論是以執行業務的合夥人為代表或全體合夥人為當事人都可以,並無限制,因此並無甲所主張的,必須得以主要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甲雖然宣稱他沒有實際參與執行業務,但在甲和乙等人簽訂的合夥契約和合夥比例確認書中,並無明確文字證明五人皆同意由乙和丙兩人為執行業務合夥人的決議。
此外,依據民法第679條規定,被委任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在合夥事務範圍內的作為,即可代表全體合夥人,是否實際參與執行業務,並非判斷是否為合夥人的依據;因此,即使甲未實際參與執行業務,也不會影響他是砂石場合夥人的事實,綜合以上理由,判甲敗訴。
【2014/06/0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