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憑證扣抵 延至十年

發布日期: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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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將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由五年延長為十年,財政部也同步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將營利事業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憑證可扣抵時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新規定已從今年5月2日起開始生效。 不過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雖然進項稅額憑證可扣抵期限延長從今年5月2日才生效,但由於該規定主要參照的行政程序法修正條文已於2013年5月24日起就正式施行,因此,進項稅額可扣抵期限延長的措施,也可提前至同時間開始適用。

  意即,只要是在2013年5月24日後才取得,或在2013年5月23日前取得、但時效未超過五年期限的進項稅額憑證(一般來說為統一發票),都在適用範圍內,其可扣抵期限都是十年。 例如,甲公司在2008年3-4月取得進項憑證,且並未於當期申報日2008年5月15日提出、用以扣抵銷售貨物的銷項稅額,依據先前可扣抵期限五年的規定,最晚應在2013年5月15日前提出,可扣抵時限早於2013年5月24日,因此不適用時限延長。

  相較下,乙公司是在2008年5-6月取得進項憑證,依先前可扣抵期限五年規定,最晚要在2013年7月15日提出,由於憑證可扣抵時限在2013年5月24日時尚未超過五年期限,適用新規定,可扣抵期限變成十年,時限延長至2018年7月15日。 依加值型營業稅概念,公司進貨支出稱為「進項稅額」,營業人可備妥憑證,在計算當期營業稅時和銷貨、勞務的收入「銷項稅額」互抵。

【2014/05/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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