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申報 提防四疏失

發布日期: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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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5月過一半,營所稅申報期只剩半個多月,為避免營業事業錯誤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列出多種常見錯誤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是否犯了收入、損失年度認定錯誤、誤認免稅條件以及漏報未分配盈餘等常見錯誤,以免被要求補稅又遭裁罰。

  誤認免稅條件是營利事業錯報營所稅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自行將取得的F股利所得或已實現國外證券交易所得,視為免稅項目,因而未列入營所稅申報的收入項目之中;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及第4條之1,F股利及國外證券交易所得,都不在免稅項目內,應列入收入申報。

  此外,收入及損失年度認定錯誤,也是常見的誤報原因,特別是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及海外基金交易損失列報年度。營利事業的外銷收入,應以出口報關的日期或郵戳、快遞收據戳記日期為依據,來認定應為哪一年度收入,國稅局表示,但常見營利事業會誤將交貨日或收款日當成認定年度的標準,因而造成該筆外銷收入歸屬年度錯誤的問題。

  今年,國稅局也會繼續專案查核營利事業有沒有將已取消之減項轉列為加項,因而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例如未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將原本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減項),回轉列為未分配盈餘加項;若遇到此類情形,營利事業應提高警覺性,將減項轉列為未分配盈餘加項,並依據《所得稅法》第66之9條規定,就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10%營所稅。

【2014/05/1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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