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配合專利法增訂邊境保護措施,財經兩部已會銜訂定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實施辦法,今後專利權人將可對進口疑似侵權物提出書面查扣要求,由海關採取暫不放行措施,避免侵權商品流入市面。
申請查扣疑似侵權物有法可循之後,財政部指出,鑑於資通訊產品涉及的專利項目較多,查扣機制對國內資通訊製造業者的受惠程度,相對較為顯著。
我國手機大廠宏達電(HTC)在2010年遭蘋果控訴侵權,2011年底並遭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裁定「禁止進口」,此舉不僅影響HTC多款手機在美上市時程,也對我國出口造成影響。財政部表示,美國當時即是採取對疑似專利侵權物執行邊境查扣的做法。
相較台灣在專利法修正前,並無禁止涉嫌侵權商品進口的相關規定,對國內專利權人保護不足。
財政部指出,為提升對專利權人的保護,專利法修正新增專利邊境保護措施,只要專利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並提供足額擔保,就能向海關申請查扣;但被查扣人也可提出兩倍擔保金進行「反查扣」。
專利法已在今(2014)年1月22日經總統令公布實施,配合專利法增訂第97條之4,財政部與經濟部亦已訂定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未來專利權人只要認為進口商品有侵害專利嫌疑,就可以按進口商品的完稅價格提出擔保金,向海關申請查扣,避免商品進口後侵害專利權人權益。
基於保障被查扣人權益,被查扣人同意相對提出商品完稅價格兩倍的擔保金,也能解除扣押並正常輸入商品。財政部說,海關執行邊境查扣作業往往具有急迫或時效性,為求周延,必要時會通知雙方協助確認,不會影響雙方應有的利益。
依據海關查扣侵權物實施辦法,申請人提出書面查扣申請時,還要檢具明確的證明,包括疑似侵權物的進口資料、足供海關辨識侵權物的證據等等。經海關審核確定採暫不放行措施時,申請人應在接到通知後二個工作日內,提供保證金;未即時提出保證金者,海關將可依規定辦理正常通關。
【2014/03/25 經濟日報】@ link://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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