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鬆綁 研發投抵年限延為三年

發布日期:20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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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北報導】 研發投資抵減大鬆綁,據了解,行政院近期已敲定,放寬企業研發投資抵減年限,由目前的「限當年抵扣」,延長至三年,新措施可望在今年內上路,明年企業報稅時,就可使用。此外,新辦法也擴大鼓勵文創業者可適用研發投資抵減。 產創條例上路後,政府收回不少過往的稅負優惠措施,「研發投資抵減」成為不少業者爭取的抵稅管道。據了解,去年底,政務委員薛琦曾邀來財政部、經濟部,商討放寬抵扣年限,鼓勵業者多多研發、創新。 相關官員表示,目前財經兩部會正加緊做稅式支出評估,預估今年內就可推出新政策。一旦抵扣年限可以放寬至三年內抵扣完畢,可讓一些第一年虧損,無法享受抵扣好處的業者,仍有機會在第二、三年有盈利時,辦理稅額抵扣。 近日經濟部已預告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有二,一是放寬研發定義,讓以非科學方法從事創新活動者,如文創業者,也可適用;其二是,針對聘有研發人員,但未設立專責部門的公司,也准許經由認定,納入投資抵減範圍。 經濟部官員解釋,原本投資抵減辦法,即未排斥文創業者適用,不過,為鼓勵文創業者善用優惠,本次修法特別根據文創產業特性,新增以「技術手段」投入創作、創新,也能取得申辦投資抵減資格。 官員舉例,有數位內容業者為了開發較高階的軟體程式,研發過程不僅聘有研發人員,還特別購置資料庫,甚至還有專利權支出,這些薪水、購買設備、專利權等開支,都可列舉抵扣。 依現行規定,公司得以研發支出金額的15%,抵減當年度營所稅,最高抵減稅額的30%。例如,某公司今年研發支出1,000萬元,其中150萬元可抵減營所稅,若公司今年度營所稅稅額只有400萬元,只能抵減120萬元。 文化部定義的文創產業包括,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廣告、數位內容、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