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採曆年制的公司,申請102年度適用研發支出抵稅獎勵已經開始,為期三個月。企業除需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或專案支出認定,5月報稅亦需向稅捐機關申請,才能享有抵稅權。
企業從事研究發展,除可促進產業創新,提升企業競爭力外,還可享受抵減所得稅的優惠。財政部指出,抵減金額是以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的15%計算,最高可以抵減公司當年度應納稅額的30%。
為使獎勵資源有效配置在各產業的高度創新研究發展活動,提升徵納認定一致性,100年度起,政府機關採取橫向分工審查機制,其中,由各產業主管機關負責研究發展支出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事實審查認定;稽徵機關則負責支出項目、金額及憑證審查。
財政部指出,公司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都要在限期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才可以適用投資抵減獎勵。申請研發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期間,須在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以102年度結算申報為例,採用曆年制的公司,應在今年2月1日起至6月3日止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102年度的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獎勵規定;同時,還需在5月辦理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後一併向國稅局提出抵稅申請,才算符合研究發展支出抵稅申請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