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政大財管系教授周行一表示,企業為了股東和業務發展考量,需要赴海外發展,同時必須在合法合理的規範下節稅以降低成本。經營團隊要幫股東「看緊荷包」,如果有合法節稅管道,企業卻不利用,反而是沒有善盡職責,對不起股東。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徐麗珍說,企業設立境外公司有多重目的,包括海外投資、股權及資產管理等,獲利會有緩課效果,但只要有分配盈餘就要繳稅,企業經營合法節稅是應當的,或許少數人是故意避稅,但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創投公會秘書長蘇拾忠則說,企業赴海外設立公司,有時候是被台灣不合理的稅法所逼。他指出,台灣有創新技術的人才有意創業,引進創投資金投資成立公司,但在公司還沒獲利下,就會因有技術股權要被課所得稅,「這是世界獨有稅制,根本是打壓創新」。
賦稅署長吳自心表示,該調查是假定過去10年上市公司獲利實際僅匯回3成,有7成沒分配且永不匯回,才有每年300億元的稅收損失。但事實上,上市櫃公司都有股利發放政策,海外收益也必須在帳上適度表達,只要一分配,無論有無匯回,就要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