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發布日期: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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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向商店購物索取統一發票,被要求除售價外必須另外加收5%營業稅,多數人的疑問是,「售價不是已經含稅了」、「為何要買方繳營業稅」,商店是否涉嫌逃漏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為杜絕商店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破壞營業稅制度。 該局進一步解釋,部分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以定價或報價未內含營業稅為理由,要求買受人另外支付營業稅款,以減少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該局指出,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是商店之定價或報價應為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即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強調,為了租稅公平,財政部不定期會指定稽查人員前往各營業場所稽查,因此籲請營業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支付營業稅款,否則當場查獲後,除補稅並處1倍至10倍罰鍰,另定價未含營業稅部分,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未改正者仍將依規定處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助理員 姓名: 林妙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5995 資料來源:link://www.mof.gov.tw/ct.asp?xItem=73802&ctNode=2449&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