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若轉讓尚未繳清價款,且未完成產權過戶的預售屋,此種交易行為屬
於銷售勞務的一環,應由企業就其交易價格繳納5%營業稅。財政部舉例,甲公司銷售預售屋
給乙公司之後,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將其購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這類案件即已構成將預售
屋的權利義務讓與他人以取得代價的行為,依據其交易性質,屬於加值型營業稅法所指「銷
售勞務」的範疇。因此,甲與乙均應就買賣預售屋權利的行為,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亦一併明訂,營利事業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預售屋的權利義務
讓與其他公司承受,讓與預售屋的權利義務所收取的價款,以及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的發票
開立原則。
以前述案例為例,財政部表示,除了乙公司及丙公司均應留存讓受契約,供稅捐機關查核
外,應由乙公司依讓予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丙公司;至於乙公司與甲公司的原始交易
中,乙公司尚未付清的後續房地款,需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承受預售屋權利義務
的丙公司。
財政部依實際案例舉例,台北市一家A公司以5,000萬元價格銷售預售屋給B公司,B公司在繳
付3,200萬元房地款後,未取得產權前,再將其所擁有的購屋權利義務,以3,600萬元價格讓
與C公司承受。
此時,依據財政部的規定,應由B公司先依讓與給C公司的交易價格3,600萬元,開立統一發
票與C公司;B公司原與A公司約定的交易價格5,000萬元,還有未付的後續房地款1,800萬元
(5,000-3,200=1,800),則要由A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C公司。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就將該預售屋的權利義務
讓與另一營業人承受時,因讓與預售屋的權利義務所收取的價款,以及其後續房屋及土地
款,均應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否則即會構成漏稅,除補稅之外還會受
罰。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3/09/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企業轉讓預售屋 須繳營業稅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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