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鼓勵金融整併,金管會將檢討修正金融機構合併法,擴大金融機構合併誘因,包括金融機構合併產生的商譽攤提從現行五年拉長到15年,並增加可適用程序簡便等優惠的合併型態,如部分資產的移轉也可適用等。銀行業者表示,金融機構的併購經常出現溢價等商譽,現行規定只能攤提五年,遠低於一般企業合併的15年,相關規定的放寬,可減輕併購過程中的成本,有助金融機構整併。由於企業併購法對企業合併也提供諸多優惠,金融機構合併案也可適用,因此,過去金併法修法的急迫性一直有不同見解。
最近金管會發現,金併法是比企併法更早訂的法律,優惠範圍不如企併法,甚至有法律適用上的衝突,導致金融機構合併可享有的優惠,不如一般企業。為鼓勵金融機構合併,提升競爭力,金管會決定檢討修正金併法,據了解,金管會今(2)日與金控業者座談,也有金控業者建議,修改金併法,加速金融整併。
金管會官員昨天表示,以商譽的攤提為例,因金併法已規定可分五年攤提,金融機構就不能再引用企併法規定的15年攤提。因此擬修改金併法,明訂金融機構合併商譽可分15年攤提,以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
除此,現行金併法有關合併的態樣太少,不像企併法還包括資產分割等,這次金管會也打算增訂,部分資產的移轉,也可適用金併法相關程序簡化等優惠,例如金融機構合併時,對於債權人的通知,可以「公告」替代「通知」,未來金融機構移轉部分資產時,可適用這項便利。
金融機構的債權人太多了,如必須逐一「通知」債權人時,對金融機構推動合併作業,將造成相當大的不便,也增加成本。官員表示,所謂的部分資產移轉,例如外商銀行在台分行改制為子行時,將原有分行資產移轉到子行時;除此,過去外商保險公司也曾將部分資產賣給國內的保險公司,例如中國人壽購買英國保誠人壽的部分資產與業務等。像這類部分資產移轉,未來也可適用程序更為簡便等優惠規定。
新聞辭典》商譽
商譽是在併購過程中產生的無形資產,通常是指併購價格超過淨資產的公平價值部分。商譽的攤提對金融機構併購過程相當重要,不少金融機構合併案,都須提列金額不小的商譽。例如甲銀行花100億元併購乙銀行,乙銀行的淨值為70億元,溢價的30億元,可視為商譽價值。商譽價值愈高,通常代表買方看好被併購公司的商譽,未來具備賺取超額利潤的能力。
【2013/09/0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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