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 鬆綁

發布日期:201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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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北報導】

財政部擴大便民服務,同意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過去帳上記載的溢付營業稅額時,只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即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

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第2項規定,原應在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退還溢付稅額,並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為擴大便民服務,財政部已在近日放寬這類案件的退稅程序。依據財政部最新規定,合併等營利事業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或補繳稅額,即可在查核簽證完成後,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列先退後審案件,主管稽徵機關需在受理申請之翌日起二個月內退還。

財部規定,凡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不適用先退後審。

一、簽證會計師最近三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者。二、營業人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者。三、營業人有派查案件未結或營業稅違章未結者。四、簽證會計師未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者。五、其他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及相關資料分析,顯有異常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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